□ 法制網記者 劉子陽
  由於網絡的快速發展和匿名性等特點,網上魚龍混雜,亂象叢生,利用信息網絡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甚至有人覺得網上無法可依,可以為所欲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網名可訴",將"人肉搜索""微信傳謠"等行為正式納入監管。
  事實上,3年前,江西省法院系統已經嘗試進行利用網絡侵權案件審理的相關探索。2011年,江西省在南昌市青山湖、蓮花、都昌、鄱陽、井岡山等5個縣(市、區)法院專門成立"網事審判庭",專門負責審理網絡侵權案件,開創全國法院"網事審判"先河。
  ???網名可訴解決狀告無門現象
  網絡的技術特點決定了人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在網絡上發佈匿名言論而不被髮現真實身份,被告身份不確定增加了當事人維權難度。
  "堂堂越劇院院長,連一本劇本都寫不出來,以為拿人家的劇本稍微改一下就是自己的了""自己一本爛劇本可以賣15萬元,也不知道有多少好處費""太多的見不得光的東西,用了卑鄙的手段成為院長"……
  2012年7月至8月間,名為"越劇小丑齊墩墩"的用戶通過其新浪微博和在他人微博留評論的方式,大量散佈針對李某的言論,還使用了"戲子如婊子""蛀蟲""老鴇院長"等帶有侮辱性的言辭。
  "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通常是網絡上的一個虛擬身份,確定被告身份是被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首先遇到的門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處處長王慧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個門檻甚至讓很多人放棄追索權益。
  針對這種情況,江西高院2011年出台《關於審理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指導網事審判工作。指導意見規定,被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能提供被告真實身份的,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告知其可以以電子證據中標記的IP地址或者網絡名稱暫作為被告。
  據此,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越劇小丑齊墩墩"通過新浪微博大量散佈誹謗、侮辱李某的不實言論,對李某的名譽造成很大損害,該行為屬侵權行為。
  王慧軍認為,法院對網絡侵權糾紛案件要積極大膽受理,指導意見解決了法院有案不立、當事人告狀無門的現象。
  ???明確管理網站合理審查義務
  2013年3月,一名網友在網站上發佈一篇《宏明招聘的背後,老總為何下跪》的網帖,該網帖被萍鄉城事網執行加亮操作和置頂。
  網帖刊登的次日上午,江西宏明食品有限公司致電江西城事網絡傳媒有限公司,要求其刪除該網帖,江西城事網絡傳媒有限公司沒有同意。
  "網絡使人們充分享受言論自由,但不少人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利用互聯網捏造、歪曲事實,散佈謠言。"王慧軍說,網絡並不是沒有法律監管的真空地帶,在網絡上侵犯了他人權利,同樣需要承擔責任。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江西城事網絡傳媒有限公司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在原告提出該帖內容不真實要求刪帖的情形下,拒不採取有力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王慧軍告訴記者,法律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審查義務,但什麼樣的情形"視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情形存在",審判實踐中是一個難點。江西高院總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依其管理職責將侵權內容編輯、置頂、推薦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視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情形存在",確定了司法實踐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審查義務的認定標準。
  提高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網絡侵權案件中,除了賠償一些直接因案件產生的費用外,法院支持的精神損害數額並不高,常常導致被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嚴重打擊了被侵權人維權積極性。
  2008年11月,"中國正義反腐網"上出現一篇名為《江西:井岡山法院侵害國恩賓館巨額財產的緊急情況彙報》的文章,文中大量使用"相互勾結""結成團夥""侵吞國有資金""黑幕""套取國家資金占為己有""有預謀侵吞巨額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精心策劃的圈套"等用語。此後該文被大量瀏覽和轉載,截至2012年5月,該文的瀏覽量為32.1萬餘次。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擅自撰寫、併在網絡上散佈負面帖文,帶有詆毀、侮辱、誹謗言詞的涉案帖文在互聯網站上散佈,構成侵權,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損失3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8萬元。
  王慧軍表示,網絡的迅速傳播性和無國界性,網絡侵權內容的傳播與傳統的侵權造成的影響不可同日而語,造成危害後往往需要花很大代價去消除影響。
  對此,江西高院依法減免網絡侵權案件受理訴訟費用,降低被侵權人訴訟成本,同時根據網絡侵權案件實質造成的影響確定賠償數額。
  "我們對於網絡侵權案件的損失賠償參照侵權內容的點擊率、轉載率以及刪除侵權內容所需花費的成本等相關標準,酌情確定其賠償額,鼓勵各地法院根據網絡侵權的特點及造成的影響,實事求是給予較高的精神損害賠償。"王慧軍表示,這項原則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確認。  (原標題:江西法院網事審判庭補齊網絡侵權審判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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