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濫用職權
  讓不合格工程“過關”
  東方城投公司辦公室主任獲刑3年
  □通訊員 鴻鵠 記者 劉江浩
  本報訊 記者近日從臨高法院獲悉,東方市城投公司辦公室主任兼八所中心漁港項目業主代表符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據介紹,2007至2009年期間,林某為感謝符某在其八所中心漁港第一標段撥付工程款等請托事項提供的幫助,安排他人送給符某5000元。王某為感謝符某等人在其承包八所中心漁港第二標段撥付工程等事項提供的幫助,將1萬元交給符某,而後又將5萬元交給符某,其中1萬元給符某,其餘4萬元讓符某轉交給公司老總、副總,王某再送給符某2000元。曾某在承包八所中心漁港第三標段的建設工程中,安排他人送給符某4000元,又以“工資”的形式,每個月給符某500元,18個月共9000元。案發後,符某退回贓款4萬元。
  另據介紹,在擔任東方城投八所中心漁港項目業主代表期間,符某在巡查第二標段防波堤工程施工期間,發現施工方在該標段胸牆建設中摻加雜物等填充物且沒有整體混凝土澆灌。此外,符某發現部分已完工的工程內側漿砌塊石護面厚度和墊層塊石壓頂石大小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符某默認保留,對未施工的工程部分,僅口頭上要求施工方改進,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在申請過程進度款過程中,符某對施工方提交的各項材料做出“同意監理意見”、“情況屬實”等意見,同意支付工程款。二標段驗收過程中,符某未對工程提出任何異議,最終該工程被合格驗收。
  臨高法院審理認為,符某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符某作為業主代表,在明知施工方未按設計要求施工情況下,沒有嚴格履行變更設計程序,造成防波堤質量嚴重下降、損毀,致使港口防波堤工程無法交付使用,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懲處。  (原標題:受賄+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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